索引号: | 009347908/2019-00129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11-11 |
名 称: | 关于印发大足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大足府办发〔2019〕115 号 | 主题关联词: | 医药 |
关于印发大足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9〕115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
先进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足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7日
大足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
工作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为加快全国基层中医药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加强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中医药保健服务,全面提升全区中医药服务能力,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2021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9〕104号)要求,确保我区圆满完成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中医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卫生服务队伍的中医药应用水平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中医药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建立健全以区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的区镇村三级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网络,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批高素质具有中医药服务能力的社区卫生专业人才队伍,以简便、高效、优质的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医疗、预防和保健需求。
三、主要工作
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7年版)》(附件1),充分发挥区域中医工作特色和优势,全面开展创建工作,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成立大足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全区创建工作,制定我区中医药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区财政逐年提高中医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中医建设,中医事业费的增长比例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城乡居民选择应用中医药服务。加强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和中医药特色为核心的中医医院监管制度。建立各级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
(二)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
1.积极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对区中医医院的扶持力度,为区中医医院的发展提供政策扶持,中医医院科室建设、设备配置符合相关要求,中药房建设、信息化建设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及《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要求。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中医科和中药房建设。村卫生室中医药基本条件建设进一步完善。
2.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中心)卫生院均按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及中医馆,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建成中医临床科室集中设置、多种中医药方法综合使用、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并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打造3-5个精品中医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一个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配备中医诊疗设备、中药饮片,提供中医药服务。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办中医。形成以区级中医医院为龙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民营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中医药服务网络,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中医药服务需求。
3.加强区镇村三级医疗机构中医药业务协作。区级中医医院设置基层指导科,通过已建立的中医医联体对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技术业务指导,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统筹中医药人才编制,对中医药卫生人才的编制给予倾斜。积极引进中医药本、专科毕业生,优化中医药专业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中医药人才比例。提升全区中医药人员的素质,开展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乡村医生业务能力,使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四)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开展重庆市级、区级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工作,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中医理疗室建设,积极引进和推广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加强中医科研工作,积极组织申报中医药科研课题,全面推动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特别是在中医骨伤、针灸等基础较好的学科建设上,要进一步发挥特色和优势。大力开展各项中医药诊疗技术项目,合理配备中医饮片、中成药,进一步发挥中医特色和优势,提高中医药治疗率和参与率。
(五)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支持鼓励区中医院建立“治未病”中心,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并对乡镇卫生院中医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利用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开展防病治病及中医体质辨识服务并在健康档案中予以记录。广泛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和宣传咨询活动,提高城乡居民中医药预防保健能力。制定中医药保健处方,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方法开展慢性病患者管理服务。发挥中医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六)提高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中医药宣传工作,配合督促辖区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抓好落实,营造复审工作的良好外部环境。在全区医疗机构中建设中医诊疗特色区域,从服务理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点。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
(七)突出中医药文化建设。开展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的“三进”工程建设,加大对中医药文化总结、整理、宣传的力度,推动中医药文化体系建设。在全区医疗机构中建设中医诊疗特色区域,从服务理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点。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中医药宣传工作,使群众了解中医药、认识中医药、认同中医药、使用中医药、感受中医药文化。
四、工作步骤和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8—9月)
1.宣传发动,明确目标。开展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动员工作,分解任务,层层落实,区级各相关部门及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2.组织培训,统一标准。向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人和业务骨干开展创建方案的培训,并统一工作标准;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单位内部培训,使全体医务人员明确创建工作任务和标准。
(二)创建阶段(2019年9—11月)
1.贯彻落实基层中医药各项政策。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制定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出台大足区“十三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等中医药发展政策措施,建立基层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中医药事业费的财政投入,贯彻落实基层中医药各项政策。
2.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围绕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在全区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中医药发展系列宣传活动,让群众感受到中医药服务优势,接受中医药,提高普及率,为创建工作和中医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组织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满意度和知晓度调查,针对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和对社区中医药服务知晓、满意问题实施整改。
3.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按照中医药城乡统筹建设的创建和发展思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全部设置中医科、中药房,中医诊疗设备配备到位,集中打造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设置中医药服务单元,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打造一批社区中医药服务规范化建设的硬件品牌。区中医院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药服务分工协作机制。
4.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引进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医疗机构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现状摸底,针对问题制定并实施全区社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方案;认真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开展社区中医药卫生技术专项培训,大力提升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水平;开展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及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师带徒工作。
5.大力推广基层中医医疗服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大力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广泛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服务,开展老年人和儿童等人群的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国家要求;在基本医疗服务中注重运用中医药方法,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群众提供“简、便、验、廉”的中医治疗及预防保健服务。
6.按照细则,完成创建。相关部门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对照评估细则,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各项创建工作。
(三)迎检阶段(2019年底)
1.对存在的不足进行整改和完善,组织专家开展自查评估工作。
2.接受重庆市卫生健康委专家组的评审。
3.迎接国家级专家组正式评审。
五、职责及分工
(一)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并通过全市和国家验收,成立由区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委。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创建工作,审定创建工作方案,研究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镇街、相关部门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区政府工作报告网格化目标任务,以区政府名义出台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区委宣传部:负责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
区委编办:负责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核定,及时审批中医药技术人员用编计划。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区财政局:负责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涉及财政相关经费的筹集、拨付和资金监管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协助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申报、聘任及岗位设置;协助中医药中、高级职称人才引进;协助急需中医药技术人员公招工作;负责协调落实中医药在全民医保体系中的政策措施。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实施并完成全国基层中医药先进单位的创建工作。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区卫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负责制定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辖区;负责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为开展中医药服务提供基本设施和设备;负责制定医疗机构中中医药服务技术指南、工作和管理制度;负责开展普及中医药知识和中医养生保健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和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制定实施常见病中医临床诊疗方案,提高中医药服务比例。
区医保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中药药品质量和管理,加强中药药品市场管理,指导和支持健全中药药品供应网络,满足群众对中药药品需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抓好落实,利用多种形式加强中医药宣传,提高群众对中医药的知晓率。
(三)区内各级医疗机构职责。
1.区级综合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要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要求,中药房设置达到《医疗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医药费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与西医临床科室的会诊、转诊制度。
区中医医院要落实对基层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建立与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对口支援关系。
2.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三房”(中药房、煎药房、库房)建设,按照《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其它中医临床诊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宣传,配备相关中医诊疗设备,积极提高中医药服务比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3.村卫生室配备电针仪、TDP神灯和中医治疗包等中医设备,40%以上的村卫生室中药饮片不少于100种,中医处方数比例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至少每年举办4次中医药预防保健科普宣传。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工作是惠民、利民工程,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举措。创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尽快开展相关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求,全力保证创建工作一次性通过全市和国家验收。
(二)全力配合,落实责任。此次创建任务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要根据评估细则及任务分解表(附件2),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落实专人负责,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岗位,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推进和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三)加大督办,全力推进。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创建工作的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序时进度,定期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了解工作进度。针对工作开展不力,影响创建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7年版)
2.大足区创建全国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细则
及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
(2017年版)
一、基层中医药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中医药工作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县(市、区)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熟悉中医药政策。
二、基层中医药工作保障
(三)中医药事业发展有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体现重视和倾斜。
(四)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时,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六)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合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七)建立吸引、稳定基层中医药人才的保障和长效激励机制。
三、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八)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九)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成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
四、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75%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十一)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五、基层中医医疗服务
(十二)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社区卫生服务站、7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以上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十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30%以上;中医处方(包含中药饮片、中成药)占处方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达5%以上或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10%以上。
(十四)鼓励县级中医医院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组建医联体,助力分级诊疗;在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
六、基层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十五)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上一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国家要求。
(十六)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健康教育中有50%以上的中医药内容,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角。
七、基层中医药工作监督和考核
(十七)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
(十八)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县级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中医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5%。
八、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
(十九)城乡居民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城乡居民中医药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
附件2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及任务分解
建设标准 | 分值 | 评审方法 | 评分标准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1.中医药工作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 6 (5分为合格) | 1.查阅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查阅成立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领导小组相关文件或建立中医药部门间协调机制的文件; 3.查阅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4.查阅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政府三定方案或编办文件); 5.政府及相关部门访谈。 | 1.中医药工作未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得分; 2.未成立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领导小组或建立中医药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得分,未定期研究工作扣1分; 3.未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扣2分; 4.未制定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扣1分; | 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 | 区编办 |
2.县(市、区)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熟悉中医药政策。 | 6 | 1.查阅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中医药部门间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政策文件、工作记录、会议纪要等材料; 2.政府及相关部门访谈。 | 1.各成员单位未定期研究或推动本部门职责分工内的中医药相关工作落实的,每个部门扣0.5分,最多扣2分; 2.相关成员单位不熟悉中医药相关政策的,每单位扣0.5分,最多扣2分; 3.卫生健康部门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不熟悉中医药政策的,每人扣1分。 | 区卫生 健康委 | |
3.中医药事业发展有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体现重视和倾斜。 | 4 | 1.查阅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文件; 2.查阅卫生事业费、中医药事业费相关明细; 3.政府及相关部门访谈。 | 1.未制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相关政策的,不得分; 2.未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不得分;不能体现重视和倾斜的,酌情扣分,最多扣2分。 | 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 | |
4.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时,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 3 | 1.查阅研究制定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的会议纪要、报告、简报和政府文件等相关资料; 2.政府及相关部门访谈。 | 研究制定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时,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参加的,不得分;上述医药卫生政策文件中没有中医药内容的,每个文件扣1分。 | 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 | |
5.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3 | 1.查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文件等相关资料; 2.政府及相关部门访谈; 3.实地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抽查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各2个。 | 1.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不得分。 2.实地抽查未落实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每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 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 | |
6.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合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 3 | 1.查阅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相关资料; 2.政府及相关部门访谈; 3.实地检查医疗卫生机构; 4.实地访谈6名医务人员。 | 未对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进行研究的,不得分;确需调整但未调整或未提出调整建议的,扣2分;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参与的,扣1分。 | 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 | |
7.建立吸引、稳定基层中医药人才的保障和长效激励机制。 | 4 | 1.查阅政府文件等相关资料; 2.政府及相关部门访谈; 3.实地检查医疗卫生机构; 4.实地访谈6名医务人员。 | 1.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研究建立吸引、稳定基层中医药人才的保障和长效激励机制的,不得分;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参加的,扣1分。 2.相关保障和长效激励机制未落实的,扣3分;部分落实或效果不明显的,酌情扣分,最多扣2分。 | 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 | |
8.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 4 | 1.查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政府文件等相关资料; 2.查阅县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或医疗机构联网注册信息系统; 3.实地检查县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 | 1.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未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不得分。 2.县级中医医院未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的,不得分。 3.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未设置中医药科室的,每个机构扣2分。
| 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 | |
9.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成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 | 8 (7分为合格) | 1.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表等前期统计资料; 2.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许可证正副本或医疗机构联网注册信息系统; 3.实地检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全县(市、区)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数量不足100%的,不得分。 2.全县(市、区)设置中医综合服务区的社区卫生服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数量未达到95%,不得分。 3.所查机构未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本项不得分;已设置中医科、中药房,未达到相应标准,酌情扣分,每个机构最多扣2分;未设置中医综合服务区,不得分。 | 区卫生 健康委 | |
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75%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 9 | 1.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表等前期统计资料; 2.实地检查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抽查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挂号或诊疗等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1.全县(市、区)中医类别医师占比达到2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低于95%,或乡镇卫生院数量低于90%,不得分; 2.全县(市、区)人员配备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数量低于100%,或村卫生室数量低于75%,不得分。 3.所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比未达到20%以上,不得分; 4.所查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得分。 | 区卫生 健康委 | |
11.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 3 | 1.查阅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的文件、拨款凭证、总结、简报等相关资料; 2.实地检查县级医院和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实地访谈6名医务人员。 | 1.中医药主管部门未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的,不得分; 2.所查医疗机构未开展或未组织参加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每个机构扣1分,扣完为止。 3.所查医务人员未接受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每人扣1分。 | 区卫生 健康委 | |
12.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社区卫生服务站、7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以上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
10 (8分为合格) | 1.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治疗记录、收费记录等相关材料。 2.实地检查县级中医医院和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实地检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6个月处方、治疗记录、收费记录等工作记录,每个机构每少1类中医药技术方法,扣1分,扣完为止。 | 区卫生 健康委 | |
1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30%以上;中医处方(包含中药饮片、中成药)占处方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达5%以上或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10%以上。 | 8 (6分为合格) | 1.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表、统计资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治疗记录、收费记录等相关材料。 2.实地检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随机抽查前6个月中5个工作日的处方、挂号记录、收费记录、治疗记录等相关材料。
|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未达30%以上的,每个机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中医处方(包含中药饮片、中成药)占处方总数的比例未达30%以上的,每个机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未达5%以上或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未达10%以上的,每个机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区卫生 健康委 | |
14.鼓励县级中医医院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组建医联体,助力分级诊疗;在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 | 6 | 1.查阅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医院等部门关于对口帮扶、医联体建设的文件、会议纪要、简报等相关资料。 2.实地检查县级中医医院和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制定鼓励县级中医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联体,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不得分; 2.县级中医医院未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个及以上)组建医联体的,扣3分。 3.实地检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支家庭医生团队,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每支团队扣1分,扣完为止。 4.团队中无中医类别医师或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乡村医生的,每支团队扣1份。 | 区卫生 健康委 | |
15.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上一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国家要求。 | 6 | 1.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度工作通知、考核结果通报等相关材料。 2.实地检查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无在全县(市、区)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扣2分; 2.所查机构如应开展试点工作(如在孕产妇、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患者等人群的健康管理中探索增加中医药服务)但未开展,每个机构扣1分; 3.全县(市、区)所辖范围内目标人群覆盖率未达到国家要求的,不得分; 4.所查机构服务范围内目标人群覆盖率未达到国家要求的,不得分; 5.所查机构提供服务不规范的,酌情扣分,每个机构最多扣1分。 | 区卫生 健康委 | |
16.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健康教育中有50%以上的中医药内容,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角。 | 3 | 实地检查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所查机构1个不达标扣1分,扣完为止。 | 区卫生 健康委 | |
17.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 | 4 | 1.查阅中医药主管部门等部门关于监督检查的文件、记录、监督意见书、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2.实地检查县级医院和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近3年,有一年未开展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的,不得分。 2.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中,未将本条指标要求的3项内容作为监督检查重点的3项内容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3.实地检查发现相关问题且未依法处理的,不得分。 | 区卫生 健康委 | |
18.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县级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中医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5%。 | 5 (4分为合格) | 查阅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考核结果通报等相关材料。
| 1.未建立县级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的,不得分; 2.未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县级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的,每类机构扣1分,扣完为止; 3.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中,中医药人员配备、中医药科室设置、中医药服务量等内容分值占比低于15%的,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区卫生 健康委 | |
19.城乡居民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城乡居民中医药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 | 5 (4分为合格) | 1.拦截调查、访谈或电话调查20名城乡常住居民或患者。 2.访谈6名中医药人员。 | 1.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低于85%的,不得分。 2.其余三项指标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区卫生 健康委 |
注:1.标注★的指标为重点指标。
2.判定标准:
得分在85分以上且重点指标全部达标的,为合格;
80—85分且重点指标全部达标的,为整改后复查;
低于80分或1项以上重点指标未达标的为不合格。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办
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各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7日印发